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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請轉知所轄(屬)人員,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
 
   

 

 

 

主旨 :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請轉知所轄(屬)人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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