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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仲裁倫理分享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48期)
   記者:藥師林振順
   日期:12月09日
 
   

 

 

 

現行有關仲裁之法規,對於仲裁應有之原則或倫理要求,皆未有明文規定。對於仲裁人之規範係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制訂仲裁人倫理規範。其內容包括:(1)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2)仲裁人應避免被人懷疑為特定當事人之代理人的行為。(3)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當之利益。(4)仲裁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託他人處理。(5)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有不正當之往來或應酬。(6)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7)其他符合仲裁人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故仲裁人不得自行招攬事件,且擔任仲裁人應依其專業知識,善盡仲裁人注意之義務,秉持公正客觀、獨立負責之精神,謹守保密原則處理仲裁事件。仲裁人應維護仲裁之公信力,避免讓人產生有偏頗之嫌,避免被懷疑為特定人士代言之疑惑,依法據實告知當事人,不得虛偽或隱匿事實。仲裁人應秉公處理,不得因其家庭或社會地位影響其客觀獨立之仲裁,不得私下與當事人之一方討論仲裁相關事項,更不得接受相關人員之應酬。仲裁人之公正性有被質疑之嫌時,應拒絕擔任其職,若於就任後始發生者,亦應自行迴避。仲裁人接受職務後,因其任務是私密的、特殊的,與其他人是不同的,故除有依法應迴避之理由外,不得中途辭任,並應親自執行其職務,於法定時間內完成判斷書。

由於勞資爭議亦沒有相關倫理規範,為使仲裁判斷得以公正客觀,勞資爭議處理法訂有獨立仲裁人或仲裁委員之消極資格:凡有被質疑者皆應自我迴避;若不自行迴避,則爭議事件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仲裁委員於開會或調查時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行,仲裁委員於委員會指派調查案件後,除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於十天內提出調查報告;委員會於收到報告的二十天內,做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則得延長十天。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開會或調查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到場說明或書面陳述;仲裁委員若認為有進入廠區訪視之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視。受訪人員應據實陳述,不得虛偽造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說明。所有參與勞資爭議仲裁之人員,對於調查事件,除已公開之部分,皆應保密不得洩漏。

行為的規範都有法律給予約束,但各行業間為能提高其素質,都另有高道德的倫理規範。尤其是專業人員更是高道德標準的約束會員,如:醫師、律師、教師、護理師、藥師等都不能免,為的是提升服務品質,滿足民眾之需求。在意識高漲的時代裏,藥師要營造良好的社會觀感形成佳話,藥學倫理給藥師同仁適當的規範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