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體認法律重要性,化危機為轉機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36期)
   記者:新北市記者林高宏
   日期:9月16日
 
   

 

 

 

這半年以來先後發生統一毒布丁、義美過期原料製泡芙,到知名連鎖麵包店「胖達人」日前被網友踢爆添加人工香精,涉嫌廣告不實、內線炒股等情事,在在凸顯台灣食品安全亮紅燈。面對社區藥局販售陳列的琳瑯滿目商品,藥師們不禁要問,食品與健康食品的差異在哪裡?到底有哪些藥品能合法販售調劑?為什麼當藥師這麼辛苦,要懂如此多的法律,連藥師法第11條規定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都違憲?

體認到法律對藥師的重要性,新北市藥師公會於9月8日特別邀請張耕豪律師,為大家講述「醫藥相關法規及實務爭議-日常生活法律介紹」,內容涵蓋食品衛生管理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師法第11條違憲該如何面對,以藥師的觀點切入,為大家剖析執業上應注意的細節及如何保護自己。
 

課程內容重點如下:

一、食品vs.健康食品

1. 健康食品須取得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才能稱為「健康食品」。而坊間所說的「保健食品」,其實就是一般食品,僅能做為營養補充而已,兩者是不相同的。

2. 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須於產品包裝標示健康食品、核准之證號、標章及保健功效等相關規定項目,但仍不得述及醫療效能、虛偽不實、誇張或超過許可範圍之保健功效,否則將以廣告不實開罰。

3.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可的「保健功效」共有13項,分別是:
(1)調節血脂功能(2)免疫調節功能(3)改善腸胃功能(4)改善骨質疏鬆(5)牙齒保健(6)調節血糖(7)護肝(針對化學性肝損傷)(8)抗疲勞功能(9)延緩衰老功能(10)輔助調節血壓功能(11)促進鐵吸收功能(12)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13)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
並以新聞案例說明,提醒藥局銷售食品時應避免使用「醫療效能」字眼,用字遣詞要小心謹慎,以免受罰。

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vs.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A病患交付「含管制藥品的處方箋」予B藥局調劑,若是遇到該病患把管制藥品領後遺失想再多買情況,B藥局能違法賣嗎?依「藥事法第19條」規定,藥局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但管制藥品情況特殊,一旦違規販售將受到「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處罰;但若是A病患無任何處方箋的單純購買管制藥品,此屬「非醫藥、非科學」使用行為,B藥局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罰則更重,甚至撤照不得為藥師、終生不得再考,大家千萬不要因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

三、釋字第711號-藥師法第11條之現況與展望

張耕豪曾經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藥師多年,明白當藥師的心酸,釋憲後即積極熱心的參與全聯會各項法案擬定,如何就合理之重大公共利益或醫療急迫情況,設立必要合理例外之規定,呼籲大家要集思廣益,將自己的寶貴意見提供給各地方公會彙整。全程參與的新北市藥師公會理事長古博仁勉勵大家「危機就是轉機」,唯有團結一心、群策群力,我們的未來才會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