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規定藥師限於一處執業,多名藥師遭罰鍰,他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上午召開憲法法庭,藥師主張早年規定已經不符合現代潮流,不應限制藥師工作權,主管機關衛生署則主張,規定是為了維護藥師專業,確保國民的健康,並無不當。
藥師法第11條規定,領有證照的藥師限於一處執業,否則處3到15萬元的罰鍰。有8名藥劑師被處罰,依規定,大法官應於2個月內就本條文作出違憲或合憲的決議。
鑑定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黃文鴻,主張藥師法的規定在全民健保實施後,已經影響藥劑師的權利,有重新檢視必要。
聲請人劉泓志有醫師、藥師2張專業證照,他主張藥劑師限於一處執業、西醫師調劑權、多重專業證照人員的管理等等,衛生署都以行政命令來限制、管理,這已經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所指出,必須以法律來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的憲法規定。
聲請人楊岫涓認為,自己具有護士、藥師2張證照,但在診所當護士時,不能支援藥劑師開藥,另外開了藥局,自己也不能轉而擔任護士,所以在具有多重專業身分時,工作權已經受到不當限制。
衛生署代理人李鳳翱律師主張,大多數醫療法律都規定,專業人員執業地點限於一處,僅有例外的情形才允許到其他處所執業,所謂例外情形,係指重大災害所致人力不足之相類似情況,如大地震等,其規範的目的在於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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