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21403317號函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倘藥局未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販售處方藥,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局將持續就轄區藥局、藥房進行實地查核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等情事,並請 貴公會加強宣導教育並輔導會員自行,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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