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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藥品與醫療器材,小心觸法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95期)
   記者:南投縣記者 盧麗鈴
   日期:
 
   

 

 

 

話說有一名民眾送了一大袋的糖尿病患者使用的「筆注射針」說要送其他患者,「因為廠商送太多用不完,要惜福不要浪費,請轉發給其他有需要的病患用」。你我 能收下500只的針頭嗎?包裝完整未拆封、在有效期內、封面上標示明顯之贈品字樣。該如何處置較為妥切。細讀下列條文:

藥事法第49條: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過六個月用量。

第十七條: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讓與或轉供他用;供改進技術用之藥物樣品,並不得為臨床使用。

第十九條: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包裝,應於封面上標示明顯之「樣品」或「贈品」字樣。其供臨床試驗用者,並應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

原提供者未違反法令而民眾的一念善舉會觸法,而假若你我收受來路不明(無法提供單據證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民眾自不是藥商)就觸法了。建議大家請他帶回給原提供廠商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