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十一月 9 - 11:2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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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7626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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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惠請 貴會加強宣導、查核有關藥師執行藥事業務時所須注意事項,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0月19日FDA藥字1011408772號函辦理。
二、依民眾反映,藥局仍有不具藥師身分者調劑藥物或是擅自調劑無處方箋之處方藥物等違反藥(事)師法規定情事。為維護民眾之用藥安全,請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一)藥師執業時,是否確實配戴藥師執業執照,以供民眾辨識。
(二)調劑藥品時,是否為具有藥師身分資格者,並須確實依據醫師處方箋調劑處方藥。
(三)積極教育並宣導民眾,勿購買任何來路不明之藥品或要求藥師調劑未經醫師診斷、處方之處方藥,並遵循醫師及藥師指示服用藥品。
三、本局將持續就轄區藥局、藥房進行實地查核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未有用藥諮詢及未配戴執業執照等情事,並請貴公會加強宣導教育並輔導各相關會員自律,以維民眾健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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