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九月 18 - 10:4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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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9月07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4440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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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為防制含麻黃素類製劑流於非法製毒,請 貴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含麻黃素類製劑管理,以共同杜絕不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08月30日FDA藥字第1011403994號函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辦。對於屢犯者亦應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逐次加重其行政處份之罰鍰額度。另藥師(生)(包括藥商、藥局之監製鐹管理藥師)供應、販售麻黃素類製劑,如有異於常情、流向異常或不明且無法合理交代者,除依法行政裁處、移送法辦外,毋須俟判決定讞,於移送檢警調機關查案之同時,應即併依藥師法第21條第2款(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或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移付懲戒。
三、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以符規定,本局將加強查核,倘查獲違規,將依法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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