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08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8241300號函辦理。 二、藥事法第97條規定:「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變更事記時,撤銷該藥物許可證」。旨揭公司(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238號7樓)持有之「“威發“潤滑劑(未滅菌)(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8067號)」醫療器材許可證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1年08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10051951號公告註銷,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請轉知及督促所屬會員立即下架,勿陳列販售旨揭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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