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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邇來有民眾反映藥師致民眾住家進行藥事照護時,疑有販售或推銷藥品之情事,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惠請貴會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藥師及會員,有關藥師在進行藥事照護服務時,避免有類似推銷販賣藥品之情事,以維護藥師專業形象,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087135號
 
   

 

 

 

主旨:
有關邇來有民眾反映藥師致民眾住家進行藥事照護時,疑有販售或推銷藥品之情事,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惠請貴會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藥師及會員,有關藥師在進行藥事照護服務時,避免有類似推銷販賣藥品之情事,以維護藥師專業形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4日 FDA藥字第1011405642號函辦理。
二、邇來有民眾反映藥師致民眾住家進行藥事照護時,疑有販售或推銷藥品之情事,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惠請  貴會加強宣導,並列入藥事照護之相關規範中。
三、另亦可於訪視單張註明藥師須遵守之事項,並於藥師進行照護時發予民眾,除同時提醒藥師須遵守相關規範以外,亦可讓民眾對藥事照護服務相關內容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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