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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藥局請注意,稽查違規重點揭露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77期)
   記者:桃園縣記者 楊嘉慶
   日期:
 
   

 

 

 

日前全台各地社區藥局稽查違規頻傳,桃園縣藥師公會特別辦理社區藥局分區座談會議,第一場在桃園縣衛生局會議室召開。同時邀請衛生局相關科室來進行業務說明:如健促科-癌症篩檢、戒菸防制,長照科-長期照護,醫管科-自殺防治…,讓社區藥局藥師成為全方位的社區好鄰居。

當然最重要的是食藥科的-重點稽查的部分;由於事關社區藥局執業法規,場地還呈現爆滿狀態,可見是藥師關心議題,特別整理如下:

一、藥政重點稽查:

1.無處方販售處方藥、抗生素。
2.含麻黃素成份藥品進貨單及銷售、調劑情形。
3.非藥事人員調劑或銷售藥品。
4.管制藥品管理。

二、藥局常見違規及相關法條

法規 法條 違規情事 罰則
管制藥品
管理條例
第28條
第1項
未詳實登載管制藥品 6-30萬
第28條
第2項
未依規定申報 3-15萬
藥事法 第21條
第1項
第6款
陳列販售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劣藥) 3-15萬
第37條
第1項
處方藥開架式陳列 3-15萬
第49條 販售大量含麻黃素成分藥品於非藥商 3-15萬
第50條 無處方調劑販售處方藥 3-15萬
藥師法 第11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3-15萬
第16條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屬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2千-1萬
第17條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2千-1萬
第18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 2千-1萬
第19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局、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2千-1萬
第20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3-15萬
第24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 6-30萬

此次活動由桃園縣社區主委李麗芬主持,亦請藥師公會理事長陳世璋及藥劑生、西藥商理事長一起參與,找出社區藥局經營時容易發生的違規問題,會議中也獲得衛生局長劉宜廉、食藥科長楊文志的支持,讓雙方認知能有共識基礎,因此臚列出稽查重點暨相關法規問題,希望能對經營社區藥局藥師經營上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