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台各地社區藥局稽查違規頻傳,桃園縣藥師公會特別辦理社區藥局分區座談會議,第一場在桃園縣衛生局會議室召開。同時邀請衛生局相關科室來進行業務說明:如健促科-癌症篩檢、戒菸防制,長照科-長期照護,醫管科-自殺防治…,讓社區藥局藥師成為全方位的社區好鄰居。
當然最重要的是食藥科的-重點稽查的部分;由於事關社區藥局執業法規,場地還呈現爆滿狀態,可見是藥師關心議題,特別整理如下:
一、藥政重點稽查:
1.無處方販售處方藥、抗生素。
2.含麻黃素成份藥品進貨單及銷售、調劑情形。
3.非藥事人員調劑或銷售藥品。
4.管制藥品管理。
二、藥局常見違規及相關法條
法規 |
法條 |
違規情事 |
罰則 |
管制藥品
管理條例 |
第28條
第1項 |
未詳實登載管制藥品 |
6-30萬 |
第28條
第2項 |
未依規定申報 |
3-15萬 |
藥事法 |
第21條
第1項
第6款 |
陳列販售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劣藥) |
3-15萬 |
第37條
第1項 |
處方藥開架式陳列 |
3-15萬 |
第49條 |
販售大量含麻黃素成分藥品於非藥商 |
3-15萬 |
第50條 |
無處方調劑販售處方藥 |
3-15萬 |
藥師法 |
第11條 |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
3-15萬 |
第16條 |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屬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
2千-1萬 |
第17條 |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
2千-1萬 |
第18條 |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 |
2千-1萬 |
第19條 |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局、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
2千-1萬 |
第20條 |
藥師應親自主持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
3-15萬 |
第24條 |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 |
6-30萬 |
此次活動由桃園縣社區主委李麗芬主持,亦請藥師公會理事長陳世璋及藥劑生、西藥商理事長一起參與,找出社區藥局經營時容易發生的違規問題,會議中也獲得衛生局長劉宜廉、食藥科長楊文志的支持,讓雙方認知能有共識基礎,因此臚列出稽查重點暨相關法規問題,希望能對經營社區藥局藥師經營上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