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09, 十月 1 - 15:46 發表
發表於
公文日期:98年10月1日
主旨:
有關本局近日接獲民眾陳情社區藥局未按照醫師處方箋開立之「colchine」調劑,錯給「glibenclamide(Euglucon)」藥品予民眾一案,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維持社區藥局用藥服務品質,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遵守師法規定及加強用藥安全教育訓練,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違者爰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另藥師法第21條「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違者爰依同法第21-1條規定「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