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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修正藥師法第2條、藥事法第80條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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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應考資格提升至大學以上

「不良藥品及醫材的回收」是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負的法律責任

 

 

立法院於6月5日三讀通過「藥師法」第二條,將藥師「應考的資格」,從行政命令的位階,明訂於母法-「藥師法」中,並將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到大學以上,民 眾的「用藥安全」品質,將有更多的保障。另外,有關「不良藥品及醫材的回收」,在藥事法第80條明定為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負的法律責任。

另外,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包括:增訂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之三及第一百零四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九十 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未來將有助於促進生技產業發展,並確保民眾用藥品質與安全。

「藥師法」第二條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現有考試資格中「經高等檢定考試藥師類科及格者」,將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到大學以上,並訂有「但書」保障原專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應不影響相關應考人權利。

有關「不良藥品及醫材的回收」相關規定,「藥師法」第八十條,原本修訂「藥局」須負「回收」的責任。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強調,「回收」是製造或輸 入業者應負的法律責任,藥局僅需「配合回收」!在李蜀平的堅持及爭取立委的支持下,「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以健全藥物製造工廠管理制度及強化輸入藥物品質之管理。

藥師公會全聯會體認「民眾用藥安全亟需藥師的協助與努力」,特別感謝立委也有相同的認知,在藥師及民意代表的努力下,多重保障全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