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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重申:藥局如違法販售處方藥,依法處辦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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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藥局違法販賣處方藥,未提供用藥諮詢及未配戴執業執照等情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強調,此舉破壞原有藥品流通與管理秩序,將加強查核藥事人員違法販賣處方藥,如有非法情事從嚴處辦。

FDA鄭重聲明,少數違規藥局,對於民眾用藥安全未盡到把關的責任,將請地方衛生局依藥事法規定強力取締,絕不寬貸。並請藥師公會轉知會員務必遵守相關法 規,自律自清,亦應對少數違規藥局提出檢討處理,並提升社區藥局專業與品質,善盡藥師之責任,落實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倘藥局未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販售處方藥,經查證屬實,將依據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據藥事法第19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依同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另「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聘用之藥事人員如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查明違規事實依藥事法第93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 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依同準則第八條「藥事人員於藥事作業處所,應配戴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