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五月 8 - 09:1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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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1年04月30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653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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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報載藥局違法販益買處方藥,未有用藥諮詢及未配戴執業執照等情事,已破壞藥品流通與管理秩序,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惠請 貴會轉知並輔導各相關會員自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04月24日FDA藥字第1011403487號函辦理。
二、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倘藥局未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販售處方藥,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藥事法第19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依同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另「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聘用之藥事人員如不在場,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查明違規事實依藥事法第93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行為。」,依同準則第8條「藥事人員於藥事作業處所,應佩戴執業執照。」。
四、依據旨揭案由,本局將加強查刻藥局(方)、西藥販賣業者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未有用藥諮詢及未配戴執業執照等情事,並請 貴公會加強宣導教育,以維民眾健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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