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09, 九月 29 - 09:5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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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日期:98年9月15 日
主旨:
有關貴公司販售之「雄八八」膠囊食品(產品外包裝地址:臺北縣深坑鄉文化街94號),經檢出違法添加Piperidenafil(分之量459)成分,已涉偽、禁藥之刑事案件,請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1項規定,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於3個月內收回市售品,並將回收情形報局,請查照見復。
相關公文檔案:
公文日期:98年9月15 日
主旨:
有關貴公司販售之「雄八八」膠囊食品(產品外包裝地址:臺北縣深坑鄉文化街94號),經檢出違法添加Piperidenafil(分之量459)成分,已涉偽、禁藥之刑事案件,請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1項規定,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於3個月內收回市售品,並將回收情形報局,請查照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