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第4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說明: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台灣食品良好作業規範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66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7號14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登記證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委託審查。 (四)委託期限:自101年01月0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審查之查驗證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閱「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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