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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輔助案,由本局受理審核,詳如說明段二,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衛醫字第1011068007號
 
   

 

 

 

主旨: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輔助案,由本局受理審核,詳如說明段二,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01月10日衛署照字第1012860046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案採兩次申請方式辦理:
(一)受理100年07月01日至100年12月31日為止,至山地鄉開業之醫事機構申請案,請於101年02月20日前送報行政院衛生署。
(二)受理101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為止,至山地鄉開業之醫事機構之申請案,請於101年08月20日前送執行政院衛生署。
三、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請符合「行政院衛生署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之人員於前述期限前檢具申請文件,由本局核轉行政院衛生署辦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行政院衛生署補助醫事人員至山地鄉開業要點」、申請書及切結書1份供參(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 http://doh.gov.tw 之新聞公告/衛生署公告/101衛生署公告下載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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