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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觀/搬開生技製藥產業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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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已經將醫療法79條送入立法院,法條明訂「臨床實驗經過嚴謹流程控管後,因臨床實驗本身不可預知風險造成的損害,不符刑法13與14條有關「故意」或「過失」之認定。這是一個台灣發展生技新藥的關鍵條文,希望能儘快通過。

為什麼呢?

台灣最新的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看好台灣的學研能量,希望有系統地將新藥與新醫材加值到第二棒,這是一個附加價值高的產業走向。這也顯示台灣的產業發展進入新的階段,過去台灣都是做學名藥,但如今有能力開始做新藥開發。

新走向意味著台灣將面臨新的挑戰,其中一大挑戰就是人體臨床實驗的法規配套。過去台灣不做新藥,首度施打在人體的臨床一期試驗(Phase I)也不必在國內做,現在自己有能力開發出新藥,確實有需要進行一期臨床試驗,但問題來了,因為醫界擔心,一旦出事被告上法院,很多檢察官或法官第一句話就問:「這個藥有沒有在人身上用過?」,答案一定是「沒有」。因此,就可能會被認為是草菅人命,「怎麼可以把人當白老鼠?」。

這是對新藥開發認識不足的典型問話。新藥要施打在人身上之前,一定已經經過很多實驗,實驗室針對疾病研究出新成分,會先經過藥理、藥物最適化、藥效試驗、藥動、毒理實驗,也一定會先施打在動物,甚至在與人類最近的靈長類身上實驗,也一定得經過主管衛生當局嚴格的審查。但無可諱言的,所有的藥最終還是得在人體上實驗,如果沒有這一環,就不可能開發出新藥來治療更多的疾病。

臨床一期就是把從來沒有用在人身上的藥用在人身上,即使先前已經在許多動物上做過實驗,但其他動物與人畢竟不同,即使研究者再謹慎、再小心,政府審查再嚴謹,臨床一期試驗仍有很大的未知性,「安全與否」不做實驗無法知道。

台灣目前的法令,讓執行臨床試驗的醫師或慎恐懼;台灣要加強第二棒,如果臨床試驗的法規不夠完善,將會沒有醫師願意做臨床試驗,那台灣要發展醫藥生技產業將障礙重重。有人認為,法界本來就只會追究醫師故意或過失的責任,如果臨床醫師做實驗時完全照規矩,根本就沒事,不必耽心,更不需修法。但實務上,我必須坦白講,法界對醫界的態度可分為兩派:人性本善的一派認為醫師不會存心害人;人性本惡的一派認為醫師不是好東西,瀰漫嚴重的不信任感。

在先進國家,臨床醫師只要嚴格遵照主管機關要求的程序進行實驗,不會要求醫師負刑責。2006年英國進行一項anti-CD28的單株抗體的新藥實驗,這個藥物通過所有臨床前檢驗,包括在猴子的實驗後,注射到六個正常成人身上,結果12-16小時後全部都送加護病房急救,有一位須要在加護病房長達16天.所幸最後沒有人死亡。這件事在醫界及生技界引起軒然大波,但據我所知,英國當局曾再度嚴格審核研究者是否遵循試驗過程,證實一切按部就班,並沒有起訴任何研究者,這就是先進國家的做法。

台灣必須儘快通過醫師執行臨床實驗的相關法制規定,否則新藥開發後,會找不到願意或敢做臨床實驗的醫師,這將是生技製藥產業的一大阻礙。一般的醫療行為的除罪化的確仍有其爭議,短期內取得共識較難,但守規矩的臨床醫師在執行第一期新藥臨床試驗,必須能豁免於「不可預知風險」的究責,希望立法諸公能儘快通過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