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民眾陳情 貴藥局「未如期完整調劑慢性病藥、服務態度不佳」等情事,為維護社區藥局專業及服務品質,請 貴藥局應遵守藥師法等相關規定並妥適處理民眾客訴案件,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12月21日人民陳情案件處理。
二、本案係民眾陳情貴藥局略以「處方箋…其中1種沒有藥物,店家無法提供又不願意退還處方箋,後來才到別處調藥物」等詞,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違者爰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仍請貴藥局詳加注意藥師法等相關規定,以防觸法。
主旨:
有關民眾陳情 貴藥局「未說明藥品用途、副作用及服務態度不佳」情事,為維護社區藥局專業服務品質,請 貴藥局善盡用藥諮詢及指導事宜,並請爰適處理民眾客訴案件,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12月17日人民陳情案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