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食品業者會員,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之其他公告指定事項」及「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將於101年07月21日起分階段實施一案
由 Admin 在 2011, 十二月 22 - 10:37 發表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100年12月13日 |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18288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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