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藥局的藥師未來販賣一定範圍的醫療器材,不需要另外申請許可執照。
民國96年前,社區藥局要另外申辦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才能販賣醫療器材,為減少社區藥局困擾及稅務機關誤解,96年藥師法增訂條文,明定藥師得販售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但因其他相關條文沒跟著修改,實務上縣市政府衛生局依舊主張藥師在藥局販賣醫療器材,要另外申請許可執照。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提案修法,主張藥局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及販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建議,由衛生署決定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最後委員會初審通過,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一定等級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表示,現行藥局的藥師本來就可販賣第一等級及沒侵入性的第二和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如OK繃、血壓計、血糖計、試紙、口罩與棉花棒等,修法後是讓藥師可免去一道手續,對民眾來說沒直接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