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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食品混賣,藥妝店恐挨罰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金池
   日期:100年10月14日
 
   

 

 

 

市面連鎖藥妝店將藥品、食品放在一起販售,卻沒有藥師在場講解,新北市消保官稽查十四家連鎖藥妝店,全數有藥品、食品混賣現象,其中僅有兩家有駐店藥師,可分別依《消保自治條例》、《藥師法》等規定,裁處兩萬元、六萬元以上罰鍰。

新北市法制局昨天召開記者會,代理局長邱惠美指出,某市民日前到連鎖藥妝店購買除痘藥膏,回家塗抹後皮膚出現紅腫過敏,細看後發現這是指示用藥,必須有藥師在場說明才能販售,一怒告上消保官。

她說,經消保官到屈臣氏、康是美兩大連鎖藥妝店共十四家分店稽查,其中只有鶯歌屈臣氏、板橋康是美兩家有駐店藥師,不合格率八成五,可依《藥師法》裁處六到卅萬元不等罰鍰。

另外,稽查過程中發現店家將食物、藥物、化妝品等物件放在一起,例如喉糖分成指示用藥、食品等兩種,放在架上根本不知道是哪種?善存屬指示用藥、維他命屬於食品類,這也放在一起,民眾容易產生混淆。

邱惠美說,目前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未來須要做到讓消費者清楚辨識,所購買物品到底是藥品或食品,否則將依消保自治條例裁罰兩萬元到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