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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病歷不可回收

發表於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劉惠敏
   日期:100年08月05日
 
   

 

 

 

萬芳醫院將就醫資料文件,回收再利用為便條紙,暴露病患個資;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這當然不對」,已涉及違反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地方衛生局可視情節輕重,開罰五至二十五萬元罰款。

石崇良說,從病患爆料的內容看來,可能是醫院列印電子病歷,列印品質不佳,再將紙張回收利用;但這些資料載明病患資訊,違反醫療法第七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衛生署已行文台北市衛生局,將對萬芳醫院開罰,未來醫院評鑑也將加強監督病歷管理。

石崇良說,依法醫院病歷至少應保存七年,逾期銷毀時,不得以廢紙處理,應完全銷毀,多數醫院是以焚化處理;即便是因列印不佳作廢的病歷資料,也不應混入回收紙使用,其他醫院應記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