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芳醫院將就醫資料文件,回收再利用為便條紙,暴露病患個資;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這當然不對」,已涉及違反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地方衛生局可視情節輕重,開罰五至二十五萬元罰款。
石崇良說,從病患爆料的內容看來,可能是醫院列印電子病歷,列印品質不佳,再將紙張回收利用;但這些資料載明病患資訊,違反醫療法第七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衛生署已行文台北市衛生局,將對萬芳醫院開罰,未來醫院評鑑也將加強監督病歷管理。
石崇良說,依法醫院病歷至少應保存七年,逾期銷毀時,不得以廢紙處理,應完全銷毀,多數醫院是以焚化處理;即便是因列印不佳作廢的病歷資料,也不應混入回收紙使用,其他醫院應記取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