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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以院臺衛字第1100031413B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1935903號
 
   
 

 

  主旨: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以院臺衛字第1100031413B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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