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回應民眾對衛生福利部提告之聲明
對於部分人士控告衛生福利部在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舉辦之「公聽會講義」中,提供今年8月之《跨部會赴日實地考察報告》不實資訊一節,衛生福利部發表聲明如下:一、針對部分人士提告,引用內容及數據有錯誤解讀,深表遺憾。二、衛福部無偽造文書之實,並認為此控告行為無助於政策的溝通討論。三、任何人沒有選擇不做為被告的權利,唯告發人也應承擔相當法律責任。
對於告發聲明所質疑事項,經查其指摘部分內容資料解讀有誤,衛福部簡要說明如下:
一、 針對衛福部《跨部會赴日實地考察報告》之質疑:案內報告係記載衛福部、農委會、原能會、經濟部、外交部等部會代表及2位專家(食品安全專家及醫師)於今(105)年8月21日至29日赴日進行實地考察情形,主要係為了解日本對於國內食品輻射安全管理實務,考察結果確認日本政府在311事件後,有效執行輻射安全監測、環境監測及除污機制,產品的輻射安全也有效的監測管理中。
二、 針對衛福部所辦理之「日本食品輸臺公聽會講義」之質疑:查我國食品輻射污染容許量標準,在國際間屬於較嚴格標準,如我國容許量標準,除針對銫134+137在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0貝克/公斤、其他食品為100貝克/公斤(飲料及包裝水為10貝克/公斤)外,另更進一步規定訂定碘131在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5貝克/公斤、其他食品為100貝克/公斤。由於不同核種之半衰期、危害風險等不同,爰應個別進行風險評估。Codex之說明碘131及銫134+137並未加總計算之核種數值,故非如告發人所述加總計算為200貝克/公斤。
三、 有關引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第99-33號進口警示」)部分:經查「第99-33號進口警示」是美國FDA於2011年針對日本發生311福島核災事件時,所發布的進口食品警示。美國已於2016年發布信息說明,日本禁止流通14縣的部分特定產品,在美國也直接扣留不能進口,換言之,美國的管理方式為,日本禁止流通的就禁止進口,其他食品則美國可以進口,所以每當日本變更項目,美國就會重新公布。迄今其管制品項內容經過多次的修訂,而最近(2016年10月7日)新公布修訂的「第99-33號進口警示」,係新放寬日本千葉縣(Chiba Prefecture)竹筍產品(Bamboo Shoots)進口,並非加強管制日本進口食品。
衛福部重申,本案衛福部並無不法情事,此次民眾告發無助於政策溝通,呼籲民眾理性參與,透過和平理性的討論與溝通,保障民眾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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