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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