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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6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201586號
 
   
 

 

  主旨:「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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