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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約藥局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第2次(含)以後調劑案件,其醫療費用申報格式之「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欄位未填報者,自104年7月1日(費用年月)起,本署醫療費用申報受理端,以退件處理,請轉知並輔導相關醫事服務機構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030080597號
 
   

 

 

 

 主旨:有關特約藥局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第2次(含)以後調劑案件,其醫療費用申報格式之「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欄位未填報者,自104年7月1日(費用年月)起,本署醫療費用申報受理端,以退件處理,請轉知並輔導相關醫事服務機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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